长宁外资资产并购境内企业
特别规定:
1.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国投资者并购后所占的股权比例必须符合各个产业的指导规定;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3.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
主要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被并购后的合同、章程
4.资产购买协议
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
6.投资者的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7.其他相关证件.
2.长宁外资股权并购境内企业 特别规定: 1.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国投资者并购后所占的股权比例必须符合各个产业的指导规定; 2.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3.外国投资者必须在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通过,必须六个内支付60%以上对价,一年内全部支付。 4.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主要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被并购后的合同、章程 4.股权购买协议 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 6.投资者的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7.其他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