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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转普陀外资企业类型的登记办法

(一)外方的出资额应当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二)转型后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自然人时,其在原内资企业的出资应当达到一年以上。

(三)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关于外商准入领域的规定。属于国家限制项目的,应当取得省级审批机关批准。

(四)内资企业转为普陀外资企业的程序:

1、内资企业转为普陀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普陀外资企业登记机构。

3、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五)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向内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③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批文的复印件;

④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⑥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原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③《批准证书》及批文原件;

④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⑤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⑥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⑦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⑧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国内股份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需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批文,由省工商局登记。

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其项目属于限制类的,应由省工商局登记。

(七)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变更企业类型后,其营业执照的起始时间应为企业成立时间。

(八)对已变更企业类型的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应在其隶属企业领取新的企业类型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分支机构的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互转企业类型登记,按变更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增加注册资本的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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