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浦东分公司的好处:
1、在国外建立浦东分公司进行投资,手续比较简单,而且只需要缴纳少量的登记费就可以在这个国家取得浦东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时,一般要提供总公司的营业状况和一些法定文件,包括它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此外,还应提交分公司经理人选的简况以及总公司对其规定的权限范围。
2、总公司对分公司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因为分公司仅仅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其管理人员是以完全地受母公司的控制为条件而受雇的。而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就相对复杂一些,因为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具有自己的董事会,因而母公司只能通过子公司的董事会,再由董事会通过子公司的具体管理人员对其进行领导和控制。
3、分公司的所在国对分公司在国外的财产没有法律上的管辖权。这是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分公司在东道国之外转移财产比较方便。
4、设立分公司对总公司在纳税上具有一定的优惠。
1)许多国家的税法规定,对于来自国外分公司的所得和亏损并入总公司的盈亏额一起计算总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即税前利润额)。
因此,如果总公司在其母国当年盈利多,其纳税额也就高,但如果它在国外的分公司发生了亏损,则该亏损额可以从母国总公司的税前利润额中扣除,然后总公司再进行纳税,其结果,分公司在国外亏损的一部分(一般接近于亏损的一半)就由总公司的母国政府通过税收的形式进行了补贴。这显然对总公司在国外设立分公司以探索投资经验是十分有利的。
2)许多国家的税法又规定,对于外国分公司汇出的利润一般不作为红利而缴纳利润汇出税,而子公司汇出去的利润则必须缴纳利润汇出税。
即分公司在其所在国只缴纳所得税,不缴纳利润汇出税,而子公司不仅缴纳所得税,如果把利润汇出境外而且必须缴纳利润汇出税,即需要两次纳税。因此,分公司少缴税,得到优惠。例如,澳大利亚税法规定,分公司的利润所得税率是51%,而子公司的所得税率是46%。但是,当子公司把它的税后利润汇出去的时候,还要缴纳30%的利润汇出税,实际上子公司要缴纳的税是:46%+30%*(1—46%)=62.2%,比分公司多出62.2% —51%=11.2%的税。
澳大利亚和其他的一些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条约,相互减少汇出税,例如,美国与澳大利亚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把税后利润的汇出税率相互降为15%,即使如此,子公司实际缴纳的税还要大于分公司缴纳的税:46%+15%(1—46%)=54.1%, 比分公司多缴54.1% 51%=3.1%的税。
国外分公司的缺点:
1、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对总公司来说是不利的。
2、分公司在国外完全是作为外国企业而从事经营活动的,它没有其所在国的股东,没有当地股东帮忙,因此,其影响面就比较小,开展业务就比较困难。
3、分公司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总公司在全世界各地的经营状况资料,这会给总公司带来不便。
4、分公司终止或撤离所在国时,只能出售其资产,而不能出售其股票(股份),也不能采取与其它公司合并的方式。
5、在国外设立分公司常常会引起(跨国公司的)总公司所属国税收的减少,因此,其所属国对分公司的法律保护措施较弱(收税少,法律保护少)。
世界各国对外国公司在本国内开设分公司是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一般说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对外国在本国设立分公司是欢迎的。有些发展中国家,例如,印度、尼泊尔等国通常是禁止外国公司在本国设立分公司的。有些国家例如,伊拉克、阿尔及利亚等国,则把外国的分公司看成是掮客(qian, 方言,旧社会替买卖货物的双方介绍交易,从中取得佣金的人),不愿与之交往。
国外分公司是指投资者为扩大生产规模或经营范围在东道国依法设立的,并在组织和资产上构成跨国公司不可分割的国外企业。
国外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与章程,其主要业务完全由母公司决定,并以母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国外分公司的资产全部属于母公司,母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国外分公司的特征很明显,它不是一个独立实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国外分公司虽然在东道国依法设立,并依法注册,但它不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不能单独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跨国公司负有连带责任。
2、从组织结构上看,国外分公司是跨国公司的一个分部,没有独立的组织管理机构,没有独立的资产,没有独立的一套财务报表制度。
3、从经营方面来看,国外分公司没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它是以跨国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的经营活动,在跨国公司的严格授权下从事经营活动。
由于国外分公司不具有东道国当地企业的资格,本身也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一般被东道国视为纯外籍公司。鉴于此,国外分公司的设立手续都比较简便,只要投资者向东道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基本上都能批准,但在经营范围上会受到很多的限制。
一家杭州的公司想,在上海设立分公司设是否需要先核名?
如果名称直接定为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也需要重新核名吗?
因为考虑办事来回不便问题,查了下网上名称查询,好象没办法用“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这个名称进行查询。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任何类型的公司设立必须,包括设立分公司。
外地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也必须办理名称核准手续。虽然,这好像是走个形式而已,但也要走这个流程。
外地企业在在办理查名手续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盖过公司印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天尚行提醒的是,依据公司经营范围相关规定,分公司经营项目不能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外地公司在上海开设分公司的名称格式一般为总公司名称+上海分公司。
我们公司是一家在上海市闵行区注册的餐饮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人民币,现在想在卢湾区开办一个销售点。请问要办理什么手续?
餐饮企业注册分支机构需要,餐饮分公司办理流程如下
一、首先到卢湾工商分局申请分公司企业名称核准
二、由于是经营餐饮项目,需要先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行业审批。
三、办理分公司工商登记,设立分公司所需提交的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书;
6、 母公司章程;
7、 营业场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附产权证复印件);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 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四、办理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
上海的分公司可以分为独立核算分公司与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因此,在办理分公司税务登记证,需选择哪种分公司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与登记程序与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大体相同。
一、个人独资所需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营场所证明;
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其他文件。
说明:
①、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②、经营场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③、负责人居所是指负责人的现住址。
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备案。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
企业的分支机构是企业的一部分,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理应由企业承担。由于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实际上还是应由投资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