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篇文章中,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了内资企业转为静安外资企业的条件,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再说一下内资企业转为静安外资企业的办理问题,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来看一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批文的复印件;
4、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3、《批准证书》及批文原件;
4、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5、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6、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7、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8、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9、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
3、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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