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依据,就是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的规定。该意见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根据这一精神,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上海市对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作了上浮,确定了本市的具体标准。其中对价格标准,一方面从划分区域的合理性出发,根据七部委提出的“同级土地”的要求,确定“二环三区”的划分原则,反映本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区域特征;另一方面从住房价格的稳定性出发,按照2004年二季度到今年一季度一年的住房实际成交平均价格来确定。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公布的三个价格标准,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上述实际成交平均价格的1.2倍基础上,再上浮20%确定的。
上述标准可根据市场情况作适当调整,并由市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