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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利用松江外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项目名称:对间接利用松江外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含初审)

申办对象资格:申请间接利用松江外资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申报材料:

一、一般报批资料

1、项目申请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计方案);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规划意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6、土地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权证;

7、环保意见: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

8、其他资金落实证明:落实项目资本金的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函/自筹资金证明;

9、担保函。

二、如有必要,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政配套初步意见;

2、政府有关部门(如绿化、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生产等)的初步意见;

3、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4、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三、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资料

审批条件:

1、执行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的情况;

2、建设内容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划;

3、项目的建设规模符合行业发展需要;

4、项目的规划方案、建筑方案合理;

5、设计方案中采用的标准符合勤俭节约的方针,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6、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7、项目有效利用了资源(包括节能、节水、节地);

8、项目的投资估算经济、合理;其他配套资金已落实;

9、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达到各方面的要求;

10、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11、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12、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13、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办理程序:申办对象提交合格申报材料,市发展改革委依据权限审核并出具批复文件、或初审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28号令)。

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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