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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公司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法规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闵行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闵行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闵行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指引:公司登记事项(如:住所)发生变更,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科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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