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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外资企业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审批文件

静安区外资企业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审批文件与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消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文件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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