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关系到企业商业秘密与劳动者的自由就业问题,故《劳动合同法》对其作了特殊的规定和限制。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竞业限制协议”!
我们先来看个案例:
王某应聘到一家网络公司任部门主管,该公司要与王某签订竞业限制的协议,王某认为自己应聘的职位不涉及保密内容,因此不想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那么从事什么职业的劳动者需要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呢?其实小编认为并非所有的劳动者都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涉及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根本没有保密的必要,则不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从相关法律的释义可以了解,国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不是强制条款,也就是可以签可以不签,而签订协议的劳动者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在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