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青浦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青浦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四)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青浦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五)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六)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个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七)分公司变更公司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八)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