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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货物外包装被雨淋湿,该负全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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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外包装淋湿,物流公司赔款10万

保价金额为10万元的药品,在托运过程中被雨淋湿了外包装,买家拒收货,卖家找到货运部评理,对方称,并不影响药品质量和销售,拒绝赔偿。8月1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货运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卖家某药品公司10万元。

2014年6月,新疆一家药品公司接到浙江一客户订单,对方要采购价值14万元的药品,药品公司当即配好50件药品,到一家货运部办理托运。该公司还给这批药品保价金额10万元。6月25日,这批药品抵达浙江,买家收货时发现,药品已被雨淋湿,外包装破损,因此拒绝签收,并致函给新疆的药品公司。药品被退运乌市后,一直放置在货运部仓库。由于药品公司和货运部协商未果,药品公司无奈将对方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4万元。

法院开庭,货运部辩解说,药品是小袋独立包装,20袋成一盒,120盒装一箱,现在部分外包装被雨淋,不影响药品的质量。不存在损失,无需赔偿。

办案法官勘查发现50件药品的外包装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法院于是委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进行鉴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回函称:因涉案药品外包装已经损毁,无法进行抽样检验,不能进行销售。

法官说法:无法确定药品安全性为全损判定的主要依据。办案法官段新瑞指出,药品属于特殊商品,药品的包装受损或者受潮时,药性可能发生变化,而药性是否发生实质改变、药效的毁损状况等则需进行药品检验后方可确定。本案中,药品的包装毁损使其不具备鉴定条件(如鉴定,须每包都开袋鉴定,将导致无法销售,鉴定实际无意义),不能进行销售。因此,在无法确定其安全性的情况下,从社会安全角度考虑,应推定为全损。根据保价条款的约定,发生货损时以保价金额进行赔偿。故最终判令货运部向药品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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