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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外资企业因先行回收投资在境内再投资的审批材料

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的审批需提供的审核材料

1、外国投资者(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原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凡企业验资报告为2002年5月1日以后出具,须提供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凡审计报告为2002年度及以后年度的,需提供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原企业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

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须审核财政部门的批复等关于先行回收投资的操作规程所要求的材料;

7、涉及清算的,另须审核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须审核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

9、拟再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材料;

备注:第3-9项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办理流程:

由申请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办理依据: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第3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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