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两家投资公司,名字都叫“歌斐”,究竟是谁侵权?为此,“天津歌斐”状告“上海小歌斐”,索赔20万元。近日,湖里法院针对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一审要求“上海小歌斐”赔偿8万元。
歌斐公司是一家知名企业,曾先后获得“CVAwards2012年度中国创业投资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最佳人民币母基金(FOF)”、“CVAwards2013年度中国最具创新力有限合伙人”等诸多荣誉。但这起案件,有两个原告,一个是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另一个是天津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歌斐公司系歌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经查,天津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歌斐”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成为该商标的注册人。2012年,天津歌斐公司与歌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约定天津歌斐公司许可歌斐公司使用上述“歌斐”商标。
而被告人上海小歌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2日,经营范围也包括投资管理咨询等。据悉,上海小歌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张女士(化名)曾在歌斐公司的关联公司工作,还跟公司签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直到2013年3月28日,张女士才向公司提出辞职。为此,原告将张女士和上海小歌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歌斐”字样的企业名称,而且,立即变更为不带有与“歌斐”相同或近似字样的其他企业名称,并赔偿歌斐公司、天津歌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0万元。
随后起诉至法院,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上海小歌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有“歌斐”字样;此外,上海小歌斐公司还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合理费用8万元。张女士对上海小歌斐公司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际上,恶意混淆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既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式和手段,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本案就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市场混淆行为,案件所涉的原、被告均系资产投资管理公司,涉及基金等投资领域,消费者对公司的信任感尤为重要。被告法定代表人作为原告关联公司的前员工,其恶意使用原告公司企业字号的行为极大扰乱了市场秩序,并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及消费者权益。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考虑了原告的企业知名度和被告的侵权事实、主观故意,依法保障了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