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上海市商业办公项目变更为酒店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快化解商业办公用房库存,激发片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已出让(含协议出让)的土地用途含商业、办公的项目,将商业、办公用途变更为酒店用途。
这也就意味着部分商办项目将可变更为可住人的酒店,而暂行规定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2年内有效。
办公项目应为2017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类建设项目一 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234号)文件施行之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项目用途变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二)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在建或已建成项目,申请人应当先停止预售;
(三)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含项目已售房产的买受人) 意见;
(四)须成立独立的酒店经营法人公司;
(五)已按原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 或已按规定补足税额、缴纳违约金;
(六)功能变更后应能满足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变更用途:
(一)按照总部用地政策出让的办公项目;
(二)存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未处理的;
(三)应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四)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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