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同着“大众创业、万众立异”在全国范围内开花落地,漫山遍野升起创业的旗帜。但并不是任何人都能或者说方便创立公司,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创办公司的案例不在少数,这便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
股权代持看上去互惠互利,实际也是一个扎手的山芋。假定处理不当,承担行政处罚不说,或许由于公司运营活动中的违法做法承担自己刑事责任。在股权代持的情形下,作为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想显名了,要求登记为公司股东,需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小编带大家看看公司法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情形,明确了在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时,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如果双方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此时,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长宁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法院不能径行直接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