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对间接利用长宁外资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含初审)
申办对象资格 申请间接利用长宁外资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
3、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批复;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6、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资料。
审批条件
1、项目已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2、项目建设必要性充分、建设内容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划;
3、国外贷款资金使用符合国家关于间接利用长宁外资有关政策的要求;拟申请国外贷款的类别和国别合适;
4、国外贷款偿还责任明确、项目单位偿还能力满足要求。
办理程序 申办对象提交合格申报材料,市发展改革委依据权限审核并出具批复文件、或初审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28号令)。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时限 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