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区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的审批,需准备好以下文件: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原件);
经营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5)、税务和海关的注销登记证明(原件);
(6)、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8)、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