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转静安外资企业之后性质也会发生很多改变,比如:财务会计系统需要更加规范化、需要开设外汇银行账户、经营范围会有所改变之类的,并且公司管理上应该更加规范化。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内资转静安外资企业的内容。
(1)外国(地区)投资者取得内资企业股权;
(2)经营范围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
(3)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
(4)中国大陆投资者在国内不得含有(参与)各种协会、民间团体、群众组织等,中国大陆自然人股东在该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后可以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5)原登记主管机关没有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应由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登记机关登记,按企业迁移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企业或者公司拟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由企业/公司负责人亲自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的文件(企业/公司需要加盖公章)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文件(本人签字);并且应当标明具体委托事项以及被委托人的权限。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交回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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