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自贸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自贸区变更登记的企业,如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事项执行。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办理条件】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通办可前往网上办税服务厅或全市通办办税服务厅(需至网上办税服务厅预约),具体地址可在上海税务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自贸区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必报: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
条件报送:
1.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化的还需报送: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书。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
5.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6.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还需报送:
——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8.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9.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