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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变更税务登记-非五证合一

【业务描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自贸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自贸区变更登记的企业,如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事项执行。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办理条件】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通办可前往网上办税服务厅或全市通办办税服务厅(需至网上办税服务厅预约),具体地址可在上海税务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自贸区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必报: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

条件报送:

1.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化的还需报送: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书。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

5.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6.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还需报送:

——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8.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9.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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