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我与一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对方不付工程款。法院判决对方支付,但等我申请执行时,发现对方已经注销。请问我该找谁要帐?
小编回答:公司的注销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通常情况下,公司因自行解散、被吊销执照、破产而注销。但不管哪种原因,都要经过清算,处理完公司的债权债务,工商行政部门才办理注销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如果公司没有履行法定清算程序,工商行政机关不应核准注销。在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在公司终止时不依法进行清算,在办理工商注销时,一般在注销清算报告中均有一段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工商机关籍此承诺即核准临港新片区公司注销,此种情形在实践中大量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再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爱人为被执行人。由此,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3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所以,你可以向法院的执行庭申请将公司股东变更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