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实物出资验证的主要依据是实物出资作价清单或发票,查验的重点是核实出资作价清单或发票所列的内容(包括实物的名称、型号、规格、质量、和价格等)与合同的约定是否相符;实物已否运达外商投资企业的指定地点,企业已否派技术负责人验收监证;作价是否合理(凡在合同中或另外签有作价协议的,其价格不应超出约定的价格),提交的凭证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有效等。
在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提请委托单位作出书面说明,补办手续、修正或补充合同,并报原批徒机关批准后再行验证。
2、对于中国投资者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项固定资产出资的验证其主要依据是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固定资产评估明细表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名称、结构、型号、规格、投产或购置年、月、折旧年限、尚可使用年限、重估净值等)是否与合同或出资协议的约定相符,作价是否合理(一般应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重估净值为准,如与合同或出资协议出入需要变动确认价格时应另行报批),是否办妥财产交接手续,并应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证书;
2)主管部门保证经营期间使用的证明文件;
3)房屋建筑的座落地址、结构、面积的位置图及平面图等技术资料;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5)主管财政部门(国营企业)或税务部门(集体企业)批准的产权转移文件。
3、对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运输工具或其他物料出资的,应依据合同或出资协议的约定,经供贷发票等有关证件进行验证。查验的重点:一是出资的机构设备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三个条件:
(1)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
(2)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二是机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质量、数量和价格是否与出资作价清单所列的内容相符,使用说明、技术资料和备品、备件等是否齐全,重要设备应请商检部门参加检验监督;三是作价是否合理,结算单据证件是否齐全与合法有效。
4、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等实物出资的,还应提供下列凭证和资料;
1)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商检证书或鉴定证书;
2)新购机器设备制造厂商或销售机构的发票及收据;
3)已使用过的二手机器设备的原值、已使用年限、净值和作价依据,以及投资各方认可的证件;
4)合同规定外国投资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按到岸价格(CIF)计算的,外方应提供运输费和保险费的原始凭证;
5)投资各方达成协议或由董事会作出决定的外方代垫国外费用抵作投资的费用清单和原始凭证,
6)如有索赔款项,要有索赔手续和必要的证件;
7)随机附带的修理用备品备件清单,以及说明书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