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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地址住改商存在严格限制条件

新公司法的推行虽然简化了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但是,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对此,法律、法规包括各地方政策对于”住改商”是存在非常严格的限制条件的。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丶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住改商”需要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而利害关系人最小的范围为”住改商”住宅所在建筑物内的其他全体业主。也就是说,只要该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中,有一名不同意”住改商”的,即无法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而在对本栋建筑物之外其他业主存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住改商”也可能会被否决。

关于”住改商”,根据《方案》的规定,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予以规定。对此,各地方一般均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条件、手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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