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且可以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人合的性质,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东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的利益关系。法律一方要确认并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必须要维护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做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得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的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曾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做出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做出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进行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做出转让。
经股东同意做出转让的股权,在公平且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会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都进行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所购买的比例;协商达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所出资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做相关规定的,从其相关规定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