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法》对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有何考虑,如何与前些年已经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衔接。
答: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不仅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而且有利于引进国外优秀的创业投资管理人才,因此,《办法》体现了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基本原则。鉴于商务部、科技部等五部委已于前些年联合颁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加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在设立和投资运作上具有自身特点,因此《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同时,为了体现政策扶持的国民待遇原则,该条又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1.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3.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设立 4.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设立 5.商投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 6.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 7.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 8.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设立 9.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设立 10. 外商投资船务公司的设立 11.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设立 12. 外商投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13. 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设立 14. 外商投资文化娱乐企业的设立 15. 外商投资旅
外资审批管理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关于境内投资的决议(原件); 3、验资报告; 4、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 5、企业经的资产负债表; 6、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7、拟投资设立公司的章程(原件); 8、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的文件 (1)以中方名义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独资企业免提交); (2)投资申请表(独资企业专用); (3)外商投资企业合资或合作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 (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其它开业证明的复印件、股东名册、董事会决议;以个人名义投资的需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影印件; (6)投资者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报告); (7)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审批机关接到投资者完整的申报材料,七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批准成立公司。申报程序 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方能正式办理租赁办公场所,聘用境内员工等手续,并持复审资料申请设立代表处。
2001年11月22日,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实施修改后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尽管我国先后先后颁布实施公司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但该规定仍然调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问题的重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