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涉及一般民事类、财产类、商事类),由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Chief Judge of High Court)正式任命的国际公证人(Notary Public)确认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经香港国际公证人核实无误,提供公证服务。国际公证人是合资格的资深律师,执业至少达7年。
1997年以前,香港国际公证人由英格兰坎特布里大主教委任。然而香港现时已经有自己的公证人考试及委任制度。自1993年起,所有在香港委任的公证人都是通过考试而获取资格。公证人在履行公证服务时,是受《法律执业者条例》﹝第 159章﹞有关公证人的特定条文所规管。
如果需要把某一份证明或者文件由香港拿到海外使用或者投资或者证明某一些事实,那么则需要进行国际公证,海牙公约的国家之间,则只需要进行香港国际公证,然后由香港高院加签即可。要有一方是非海牙公约的国家,就需要做大使馆认证。
香港不像国内,在香港没有公证处,香港公证通常指三种:
(1)在香港本地使用的香港律师公证;
(2)在大陆使用的中国委托人公证;
(3)到世界各国使用的国际公证。
因此根据文件适用地区的不同,办理不同类型的公证。
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香港的文书拿到香港以外(除中国内地)使用,分三种情况:
1.拿到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则只需要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也叫加签),即可使用;
2.拿到非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需要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最后拿到使用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
3.如果该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将香港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大使馆认证。
简而言之,香港律师公证的办理:
1.首先说明公证内容、使用用途;
2.提供要公证的资料文件;
3.做一份公证内容确认书;
4.付清公证费用;
5.由律师楼拿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24小时之后拿去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这份公证才算真实合法有效。(注:牵扯到财产纠纷,需要做声明公证,必须要本人去律师楼面签字。)
6.国际公证办理:该国家有加入海牙公约,直接拿去香港高等法院加签;如果没有加入海牙公约还需要拿去该国家驻香港大使馆加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