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嘉定的公司100%投资一有限公司,现决定注销此投资企业,办理相关的税务工商手续之后,此公司还存在房屋,车辆等资产,请问我公司做为投资企业收回投资公司的资产,是否涉及税务问题?收回时不应作为买卖关系吧?
您好!在,由于母子公司,是两个不同法人.子公司在清算的时候,将资产归还给母公司要作为销售,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
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之规定:
(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三)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