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规定文件、资料。设立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保险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正式申请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金融监督部门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如果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登记的,许可证自动失效。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提取保证金,存入中央银行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