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现在中央出台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注册在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想问的是,如果注册在的鼓励类企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是否小型微利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自贸港低税率优惠可以叠加享受啊?
感谢您的提问!财税[2019]13号及总局2019年第2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1号规定,对注册在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综上所述,小型微利企业与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同属于低税率优惠政策。双项低税率的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只能选择一项最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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