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离岸公司与香港公司的处理方法相同。不过,如果公司份属非居港人士,就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源自香港的利润,都必须直接缴税,或以代理人名义缴税。税款会从非居港人士的资产收回或向代理人收取,代理 人必须在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预扣足以缴税的款项。
(b)非居港人士如收取了问题7所述的特许权使用费,须按照前文所述方式缴付利得税。
(c)本港人士(包括公司)如在香港代表非居港人士售卖货物,必须每季向税务局提交报税表,述明出售的总得款,并同时向税务局缴交相等于售货得款1%的款项,或与税务局协议后,缴交较低款额的款项。
(d)非居港人士与密切关联的居港人士之间如有业务来往,而经安排后,居港人士不获任何利润,或所获利润低于正常水平,有关业务可能会被视为由非居港人士经居港人士为他以代理人身分在香港经营。
(e)非居港人士因非居港艺人或运动员在港演出而直接或间接收取款项,须遵守特别的评税及收税程序。详情请参考本局小册子:“非居港演艺人员及运动员如何履行香港税务责任”。该小册子可由税务局网页下载,网址:http://www.ird.gov.hk/chi/pdf/pam48c.pdf。公司是否属非居港人士主要根据事实决定,离岸公司不一定就是非居港人士,这一点必须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