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对注册香港公司名称的要求如下:
1.公司名称可用英文或中文注册;
2.公司亦可同时注册一个英文名称和一个中文名称;
3.公司英文名称最后一字须为「Limited」,中文名称最后4个字须为「有限公司」;
4.公司注册处接受以英文字母和中文字组合而成的公司名称注册;
5.公司注册处接受香港公司名称中包含数字;
6.公司名称的注册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说,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1) 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载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另一名称相同;
(2) 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根据其他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3) 行政长官认为使用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
(4) 行政长官认为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令人反感或因其他理由是违反公众利益的。
此外,如拟用的公司名称包含《公司(指明名称)令》所列的字或词,或公司名称相当可能会令人产生某种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有任何方面的联系,则须先获得行政长官的批准,才可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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