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岸公司用途之一:境外融资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可以使我国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更高的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增加机会、增强对外贸的吸引力,我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入世的有利条件和时机,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开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全面参与国际竞争,加快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实现更大的发展和利润。
中小企业将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不少中小企业却由于融资障碍而严重影响、制约了其生存与发展。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在对各种新兴企业的融资上存在着许多成文和不成文的限制,而且,由于机会不够均等,中小企业也难以在证券市场上得到资金,致使一些很有前途的企业难于发展,规模普遍较小,市场份额狭小,竞争能力不强。面对国际跨国集团的竞争,单靠自身积累,不能形成规模优势,难以与之抗衡,没有融资的积累是低效率的积累,要实现快速超常规发展,企业必须把积累的界限拓宽,去海外融资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去海外融资其中比较为企业常用的一种方法即是造壳。
• 离岸公司用途之二:税务合规
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税务合规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发展得红红火火,受到纳税人和政府的重视,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税务合规还鲜为人知,仿佛是一个禁区,纳税人不敢谈税务合规,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更是避之不迭,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大企业对税务合规的欲望非常强烈,尤其是一些大、中型企业或三资企业,人们逐渐意识到税务合规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通过税务合规所取得收益是合法收益,它有别于偷税漏税行为。
纳税人有权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合理安排和合规来达到税负最低的目的,可以说税务合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纳税优化选择,是一种符合政府政策导向的经济行为。
注册海外离岸公司是目前许多企业所采用的税务合规方法这一,由于缺少国际范围的税收管理协调体制,再加上世界各国税收政策千差万别,有的国家税负很重,而有的国家却很轻,客观上导致不少企业巧妙利用这些法律差异为自己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服务。
选择在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公司,可以转移和积累与第三国营业或投资而产生的利润,其典型的做法是:当甲国某公司欲向乙国进行投资时,该公司首先在国际合规地建立外国公司,然后通过外国公司向乙国进行投资,以取得合理合规的目的。如国内一公司出口一万台设备给第三国,这家公司可以先向离岸地子公司出口一万台设备,然后由子公司向第三国出口,虽然子公司并未实现货物中转,但国内这家公司可以将其销售收入转入公司的账上,利用离岸地子公司的免税优惠达到合规目的。
国际型企业可在离岸管辖区虚设一家投资公司,然后把它的财产虚设为合规地的资产,就可以达到合规目的。比如,某跨国企业在巴哈马群岛设立一家公司,并把远离巴哈马群岛的财产虚设给该公司,随后将财产经营所得挂在公司的账上,从而避开纳税义务。
对于那些主要是跨国从事各种贸易和劳务贸易的公司,则可以利用合规地的子公司,通过压低或提高转让定价的方法,达到合理合规的目的,通行的做法是体现在合规地公司的低价购入和高价售出上。
• 离岸公司用途之三:投资工具、个人服务公司和雇用公司
1.投资工具
不论企业还是个人均可将在境外设立的公司视为他们获得投资或进行投资的一个工具,且具有保密性并可节省相关费用。
2.个人服务公司
企业家、商人、高级管理人员、演员、作家、发明家、工程师、知识产权所有者、财富继承人、顾问、医生等专业人士,可通过建立海外个人服务公司,获得大幅度减税的利益,并可进行移民的前期规划。
3.雇用公司
许多公司利用离岸公司雇用在国外的工作人员,由此可以减少工资和旅行费用,为雇主提供节省税款和社会保险缴款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