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税收原则应结合以下五点进行考量,现以一家香港贸易类公司税收的一般原则为例:
1、根据合同合约签定的地点衡量。如果合同合约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签定的话,税收则由香港税务居管理并征收,如果不是在香港范围内签定的合同合约,则无须在香港交税;
2、按合同的实际情况区分。如果合同分为购买和销售合同,且分别在不同地区签订的,但只要有一项是在香港签定,则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税务,进行全部事实的综合考虑来加以衡量;
3、按销售对象来衡量。如果享受对象是香港的顾客,则香港公司销售的利润应该在香港交税;
4、香港交税无部份交税之说。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在港课税或完全不须在港课税,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
5、电子商务情况下签订。如果通过电子商务、电话营销等非面对面的合同签订方式成交交易,而销售方是在香港,则一般认为需要将利润上报并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