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陀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普陀子公司有自己的股东,注册资本,法人代表,但子公司都没有。子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承担。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子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应该独立核算,股东分别从两家公司获得收益,不能合并计算。子公司有自己的注册资金,子公司的财产属于总公司所有。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子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