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第一步:到工商局填写《企业(公司)名称查询表》,查询名称;
第二步:凭名称查询结果填写《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自然人股东 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三步:由投资人或股东将名称查询结果及已填写的《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企业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法人股东盖章)交给工商局,并领取《企业名称受理通知书》;
第四步:由投资人或股东凭本人身份证及《企业名称受理通知书》领取《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被驳回的申请人领取《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驳回通知书》。
第二阶段━━设立登记。
(一)公司申请设立的时限
1.必须在公司名称保留期六个月内申请设立登记;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静安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先行审批的,必须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的资格: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的资格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资格相同。
(三)公司设立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1.领表申请人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正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