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董事一般有权处置公司资产。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这种权力受法律限制。在公司章程规定下,除质押或强制执行外,超过公司资产价值50%以上的任何处理决定,如果不是在公司日程或正常经营过程中进行的(变卖),一般须经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股东通过决议批准(简称“股东审议书”)。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公司还必须拟处理事项通知(简称 “通知”)告知所有股东,包括无表决权的股东。公司可在其章程中规定股东批准和通知的要求,但实际上这种情况并不常见。
2、公司在其日常或正常业务过程中出售资产并不需要满足股东批准和告知要求(简称“要求”)。例如,一家从事汽车销售业务的公司若要向买方出售大量汽车,则不需要满足上述要求。处置资产是否归于公司日常或正常业务范畴则由公司董事决定。
3、如公司为单一资产控股公司,则对该单一资产的处置可归于公司日常或正常业务范畴。因此,该要求并不适用。单一资产控股公司的股东不妨通过其他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例如,确保在公司的备忘录和章程以及股东协议中列入股东保护条款,以防止在公司在股东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重大价值的处置。
4、对处置交易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允价值购买其在公司的全部股份。
5、尚无明确的法规官方说明关于违反规定的确切后果。可能存在的后果包括此处置交易无效,以及授权该交易的的董事违反了相应董事责任,即应使公司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