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的申报程序和原则
一、 办事流程
(1)审批范围
根据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审批机关)受理和审批台港澳和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在上海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
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常驻代表机构的性质
常驻代表机构是一个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其母公司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和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的派出机构,不具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派出的企业承担。
根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台港澳、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委托一家经审批机关批准和认可的外贸公司、对外经济贸易组织和外事服务公司作为承办单位,并由承办单位代台港澳、外国企业向审批机关报送各类材料,办理申报手续。
(2)基本条件
•申请的台港澳、外国企业必须在所在国合法注册登记;
•申请的台港澳、外国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申请的台港澳、外国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可*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材料;
•申请的台港澳、外国企业必须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二、 办事依据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30日发布)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2月13日发布)
•《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1986年8月6日发布)
三、所需材料
承办单位代表台港澳、外国企业向审批机关申报设立、延期、变更、终止所需的各类材料:
•台港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单;
•承办单位代台港澳、外国企业办理设立、延期、变更、终止手续的申请报告;
•台港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终止申报表;
申请在上海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台港澳、外国企业所需提供的材料:
1.设立代表机构申请书,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内容包括:企业简况、设代表机构的目的、代表机构的名称(代表机构法定名称:国别/地区名+公司名+上海代表处)、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2.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附被授权人的简历和护照复印件);
3.由该企业所在国/州公司注册部门出具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和良好状况证书(正本);
4.由该企业主要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正本);(上述文件的外文文本,需提供由指定部门翻译的译件。)
5.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的复印件、租赁证和驻在证明;
6.填写《代表机构设立申报表》和《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
7.台港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延期时,还需提供有效的代表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或完税证明)和工商登记证的复印件;
8.台港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变更时,需提供相关变更的各类材料;
9.台港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终止时,需提供由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终止申请书,同时交还批准证书等相关证件。
四、审批时效
1、审批机关受理承办单位代台港澳、外国企业报送齐全的申报材料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台港澳、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其首席代表应在规定的发证时间内向审批机关领取批准证书(或按规定办理委托代理领证手续),并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持批准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批准证书自行失效,由审批机关收回批准证书;
3、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时,台港澳、外国企业须提前60天通过原承办单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4、台港澳、外国企业在决定终止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时,应及时提出终止申请,通过原承办单位报审批机关备案,并于清理债务、税务和其他有关事宜后,办理海关备案、长期居留和工商登记等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