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