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商标转让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必须意思表示一致,可以是有偿,可以是无偿,但一般
为有偿转让。
第二商标转让必须订立书面转让合同。
第三,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并转让,以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
淆。对此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作了规定。
第四,注册商标所有人如果已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当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才能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
人,否则不应申请转让注册商标,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许可人的利益,因为许可使用本身是以商标所有人的信誉
为基础,是基于被许可人对许可人的信任而达成的合意,许可人将商标擅自转让则会使这种合意的存在失去基础
。虽然现行商标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保护商标使用人的角度应该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可
以通过合同的约定来获得此项权利。
第五,商标的转让必须办理转让注册,并经核准公告才发生法律效力。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转让注册申请,商标局可能不予核准,予以驳回。因此我国在商标转让上采取的是核准制度。只有核准并公告后
受让人才能取得商标权。在商标转让上英联邦国家规定商标转让均需要登记。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规定商标只有
连同经营一道方可转让。
《欧共体商标条例》对商标转让规定的比较详细:
l、商标权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可以连同企业经营,也可以不连同,但企业经营的全部转让,则必须
连同商标一道转让。
2、除司法判决外,一切商标转让活动必须有书面合同,否则无效。
3、商标转让必须在主管部门登记,否则无效;如果主管部门认为有关的转让活动可能误导公众,则应驳回登记;
但如果受让方同意将商标的使用权限于不致误导公众的范围内,则应准予登记。
4、未经登记的受让人之继承人无权继承有关的商标权。因各国对商标转让规定不尽一致,TRIPS协议的21条规定
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道转让其商标。这就赋予了商标权人更加灵活的转让方式。但
TRIPS协议没有涉及转让的其他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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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崇明注销公司的难点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公司的经营期限(经营时间长短和是否在经营有效期内);
2、公司是否有涉税(核定税种登记信息);
3、公司是否正常在做账、申报年报、所得税汇算清缴;
4、公司的进出账款、明细材料是否准备齐全;
5、公司的账本账册是否数据正常且吻合;
6、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的进出回单是否一一对应的上;
7、公司的税务情况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8、公司的工商情况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9、公司的银行情况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10、公司的股东和法人是否能到场配合;
行进出账单根本没有);
以上中,很麻烦的处理难点,并且要全部校对,反复递交材料给专管员,更甚至要从公司的经营初到现在的清算末,所有的账目要一一对应,(如某年某月某日给某家公司转的多少费用,现在银行回单没有,需要在找到当初的转账公司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如果对方公司找到还可以,如果找不到,或者对方公司已经注销/倒闭,那么还要写情况说明);
公司税务清算周期一般在2个月左右,如果每年1月1日-6月30日年报公示期间注销,相应需要的时间会更长;再去登报注销工商申明;注销工商,领取注销回执;注销银行和银行开通的网银产品;崇明注销公司的印鉴章(包括公章、法人章、财务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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