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每一名境内股东都要单独设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单独办理37号文登记?
首次登记后,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现任何重大变更需及时办理37号文变更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特殊目的公司持有的开曼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即第二层变化)则无需变更登记。正因如此,搭建红筹架构时每位创始人都会单独设立一家海外持股公司,以避免当其他创始人的持股发生变化时,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繁琐程序。
2、境外信托的受益人是否需要做37号文登记?
37号文中“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虽然从法规的字面意义上理解,通过信托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仍属于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的情形,但实践中以信托结构办理37号文登记可能会存在一定障碍,需要与当地外管部门进行沟通。
3、员工股权或期权激励计划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37号文规定,员工获得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或期权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在行权前申请办理37号文登记。但在实践操作中,因为员工持股比较复杂,不确定性比较大,因此外管局对于员工持股的外汇登记比较谨慎。变通的做法是:如果员工人数不多的,则由大股东代员工持股;或者由员工先在境内实体公司持股,再作为创始人身份随同大股东一并办理37号文登记。但在第二种方案下,有些银行要求创始人必须在境内实体公司持股一年以上才可办理37号文登记,否则不予办理。因此还需提前与拟登记银行提前沟通。
至于期权计划的外汇登记,银行均不予办理。那么,企业“授予期权”是否需要办理登记呢?大部分地区(例如深圳、上海等地)授予期权本身不需要办理登记;但有些地区(例如江苏苏州)外汇管理部门认为,虽然尚未行权,但授予期权的行为让员工获得了相关境外权益,也需要办理登记。在此情况下,很多企业都选择上市后对员工予以激励,届时则根据《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