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程序:
一、申请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项说明:
(1)外国投资者股权的,投资者应根据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机关报送下列文件(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参考):
1)被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的决议,或被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的股东大会决议;
2)被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被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
6)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7)被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8)被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9)被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关于外国投资者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
11)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2)外国投资者资产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机关报送下列文件(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参考):
1)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5)被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6)被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
7)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8)被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9)《关于外国投资者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
10)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的资产,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主要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申办单位名称、申办事项、申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将申办材料转初审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外资处主管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投资者主体资格、项目内容及有关法律文件符合许可依据中所列各项法规规定,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条例规定。
4.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条例规定。
5.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6.中外合作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许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