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丢失的情况下不需要开具“已报嘉定税证明单”。
当前嘉定税务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
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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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需要开具的。丢失已取得的增值嘉定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的,由销货方纳嘉定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申请流程具体如下:
1. 首先去税务服务厅申请。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2. 受理审核。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递交资料。符合条件,当场受理。纳税人递交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 开具。符合条件即时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1、购货方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因保管不慎而丢失、被盗防伪嘉定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嘉定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2、销货方开具的丢失、被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
受理时限:
丢失、被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抄报税后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原件及复印件。
看贵公司属于上述情况吗,根据贵公司情况决定是否开具《丢失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