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徐汇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徐汇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2条、第3条规定: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企业可用发票联认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时要认真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核对税务机关内部允许抵扣资料,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信息、审核检查信息和协查信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该发票联复印件上不需要供货企业在发票联复印件上盖发票章,也不需要所属税务机关盖章。
2、延伸一下,如果是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丢失呢?这不影响退税。因为退税是用抵扣联申报的。至于会计记账,可以用抵扣联的复印件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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