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公司法》作了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这两次修正,解决了实践中的应急问题,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仍未得到解决。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法》(修订草案),对《公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四十二号令重新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方面有了重大改革,主要表现在:
1、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并可以采取分期缴资方式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款,都要求一次缴足和募足。对此,新《公司法》作了三方面的修改,一是取消了按公司经营方式区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二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500万元。三是允许股东可以按照法定比例缴纳出资,即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可以在两年内分期缴纳,其中,投资公司还可以放宽到五年。
2、扩大出资财产形式的范围,提高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原《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同时提高了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原《公司法》规定,以无形资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新《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意味着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作价出资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实际上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
3、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限制性规定: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新《公司法》修订,一是删除了原《公司法》中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改由章程可以规定对外投资的限额,同时增加了有关担保的规定。这种限制不属于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的范畴,公司对外投资本来就是公司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公司支配财产和自主经营的行为,改由章程规定实际上是还权利与公司。二是章程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担保有规定的,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且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三是为防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牟取私利,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时规定,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而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原《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投资主体(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新《公司法》修订,增加了允许一个自然人、一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两种形式:一是自然人独资:是指国家公务员除外的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是法人独资:是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5、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降低了发起人的下限,同时对上限作出了规定,即由原来的五人以上调整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二人以上的规定也说明了不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总之,新《公司法》创造更加便捷的公司设立制度,在鼓励投资、激发经济活力的同时,为社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