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被登记主管机关给予警告、罚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不按照规定办理自贸区注销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主管机关处理企业法人违法活动,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3、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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