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公司报税,申报利得税和填写利得税表的问题,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新登记的业务
首份利得税报税表通常会于新业务开业或成立为法团当日起约18个月后发出。持续经营的业务(每年大批发出报税表)利得税报税表于每年4月份第1个工作日发出。
无须每年提交报税表的业务
对于尚未开业、或已停业及尚未重新营业的行业、专业或业务,又或所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未有赚取应评税利润,税务局则不会要求纳税人每年提交利得税报税表。若税务局在覆查该等纳税人的潜在税项责任时,会向其发出利得税报税表,纳税人则仍须遵照规定填交报税表。
提交报税表的期限
1、通常提交期限
一般而言,利得税报税表及任何所需补充表格应该在发出日起1个月内交回税务局。提交期限在利得税报税表第1页上已注明。
2、电子报税的进一步延期
为推广电子报税,若小型法团和小型合伙业务将透过互联网填报利得税报税表,税务局会批准较正常期限多两星期的延期申请。
利得税表填写常见问题:
1、公司须在BIR54申报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非居港人士所获得的应评税利润。这里的「评税基期」是否指该非居港人士的评税基期?
答:是。这里不是指公司本身的评税基期。
2、若公司不知道非居港人士的结帐日期(以及评税基期),可否以3月31日作为结帐日期?
答:可以。为求简化,你毋须查明非居港人士的结帐日期。但若该非居港人士想依据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申请以较低的税率来计算应缴税款,则评税基期必须为该非居港人士的评税基期。
3、实际上,公司觉得用自己的评税基期填报款项如版权费更为方便。在填报BIR54时,可否用公司的评税基期(代替4月1日至3月31日或非居港人士的评税基期)?
答(:可以。你应该贯彻地采用这个评税基期。但若该非居港人士想依据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申请以较低的税率来计算应缴税款,则评税基期必须为该非居港人士的评税基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