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并包括以下文字:“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本公司的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和资产关联,也不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内部交易行为,本次交易相关支付结算安排均遵守了《外国投资者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存在隐瞒监管部门私自交割的违法行为。如存在虚假陈述,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如实表述该企业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资产或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等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合同、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2、3、4、5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