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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设立在我国采取特许制。公司发起人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并凭核发的业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乾解散,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公司发起人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并凭核发的业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乾解散,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