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已经注册好的公司,在国内开设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设立代表处,独资公司或合资公司,进行司法诉讼或主体资格证明等,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其程序如下:
一、 此公证事宜必须经在香港注册具合法资格及中国认可的顾问办理,即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二、 此公证事宜经过两个部门:1. 在香港注册具合法资格及中国司法部认可的顾问2.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三、 该公司要提供商业登记证(B.R)影印件,顾问根据资料在香港政府部门查册后,取出档案影印,取回顾问楼,顾问在取出档案文件盖章,签名后,转送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前后需要4-5个工作日左右。
四、 此文件认证后,有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共两份)
五、 须提供此文件用途,即在XX省XX市用于XX之用 香港顾问公证专业办理香港公司公证及加章转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