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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区请问分公司是否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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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嘉定区有一个临港新区分公司有一个民事责任,可以申请独立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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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中明
朱中明服务年限:5客户评分:4.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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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

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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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强
杨皓强服务年限:7客户评分:4.8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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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临港新区分公司。设立临港新区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法律规定了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因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人格与设立它的公司的人格是合二为一的。因此,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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