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申请范围: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以合资、合作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
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有主办国际博览会、专业展览会或国际会议的经历和业绩。
申请部门:拟设立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文件:
(一)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申请书;
(二)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合同和章程(以独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仅需报送章程);
(三)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外国投资者已主办过国际博览会、国际专业展览会或国际会议的证明文件。
申请程序:
(一) 申请者向拟设立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二)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文件之日起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向申请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 申请人应自收到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后起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时限:30个工作日